上海市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库房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013年9月23日)

      为规范上海市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仓库灾害事故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协调、有序、高效地处置库房灾害事故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依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市红会”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库房设置和救灾救助物资仓储实际情况,制定“中心”库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工作原则

      1、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库房灾害事故突发性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仓储物资、库房财产的损失。

      2、建立统一指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应急处理机制,在“中心”主任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各部室开展灾害抢险、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各项应急工作。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规范库房安全管理,加强隐患控制措施,落实事故预防岗位责任制;开展库房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演习,提高对库房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综合处置能力。

      4、坚持快速反应、立足自救、及时报警,第一目击者为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人,“中心”领导和各部室在库房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控制中,采取各种必要手段,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事故扩大和事件发酵。

      二、应急处置

      1、库房发生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第一目击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2、任何人听到呼救,应立即赶赴现场救援,并立即向“中心”负责人报告。如“中心”负责人不在,向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如综合办公室负责人不在,向库房所属部室负责人及仓库管理人员、消防专管报告。

      3、上述人员接报后,即作为库房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立即赶赴现场,评估灾情,迅速组织“中心”人员,指挥开展救援活动。

      4、现场指挥要在评估现场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人员进入灾害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如发现有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拨打120,并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施救。

      5、在查看灾情,紧急处置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给人员、财产带来伤害和损失。

      6、仓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中心”在向110、119报警或向120求救后,10分钟内向市红会综合办公室报告(涉及备灾物资仓库的,须同时报市红会赈济救护部)。一般灾情可在应急处置完毕后,立即向市红会综合办公室口头报告,3天内提交以书面报告。

      7、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仓库所属部室及时做好现场处置记录,拟写灾害事故报告,为灾害评估、事故分析提供依据。

      三、应急预案

      1、火灾应急预案

      ⑴ 发现火情后,第一目击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有效地灭火措施,如无法控制,应就近呼救、求援。

      ⑵任何人接报(得知)着火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利用库房灭火器材有序开展灭火,转移火源附近存放的物资,同时切断可燃物燃烧路线,阻止火势蔓延。

      ⑶ 如火势较大,应做好个人防护,及时拨打119,并派人引导消防车辆。消防人员到达后,应酌情组织人员撤离现场,配合现场警戒,杜绝闲杂人员进入“中心”。

      2、水灾应急预案

      ⑴ 发现库房进水或局部漏水等,第一目击人应立即切断现场电源、关闭相关水源,并迅速向“中心”负责人以及库房所属部室负责人报告。

      ⑵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查找原因。因大暴雨等灾害造成库房进(漏)水的,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档、堵、接、盖、排等措施,堵源排水,并酌情转移物资。因设备事故或人为造成库房进(漏)水、渗水的,应立即查找并关闭水源,组织设备检修和现场排水。

      ⑶进(漏)水控制后,应及时组织库房所属部室及相关人员清理现场,整理浸水物资,做好受损物资登记和再利用工作。

      3、雷击灾害应急预案

      ⑴库房被雷击或因地震倒塌、陷裂、爆炸,第一目击者应首先评估现场是否安全,并立即向“中心”负责人及库房所属部室主管、物业管理人员报告。

      ⑵接报后,物业人员应立即通知各部门立即关闭所有电器设备,各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不得拖延;同时切断总电源以及水源,启动消防设置,预防火灾、进水等次生灾害。

      4、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⑴发生地震,工作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关闭电器,“中心”负责人以及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要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向“中心”绿化区域疏散,以避免人员伤亡。

      ⑵物资管理部相关人员要立即关闭电、水、气总开关。汽油等易燃物品、危险品以及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救灾工具等,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要优先转移。

      ⑶发生地震(或获得地震预报)后,在确认“中心”现场安全的前提下,由“中心”负责人组织全体人员,有序开展库存物资转移。

      ⑷各类仓库存放的物资,按照以下顺序转移至户外帐篷或空旷地带:档案库房—备灾救灾仓库(救援队物资、备灾物资、野战医院设施、代管物资)—食堂仓库—物业仓库—行政仓库—客房仓库。

      ⑸如地震造成“中心”人员伤亡以及建筑物倒塌、陷裂、爆炸等灾情,现场指挥人员,要立即向市红会报告,并及时开展现场救护和先期救援处置工作。

      5、库房被盗应急预案

      ⑴发生盗窃事件,第一目击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中心”负责人、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报告,但不得擅自传布失窃消息。

      ⑵“中心”负责人、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勘察并保护好现场。初步确认为盗窃事件的,应设置警戒线。

      ⑶如第一目击人发现窃贼正在行窃,应尽可能记住盗窃嫌疑人的像貌、体态特征及逃逸方向和使用交通工具的车种、车型、颜色、牌号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向保安人员求援,拨打110报警;或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拍摄、抓捕等相应的措施。

      ⑷报案后,未经公安部门相关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涉案仓库。

      四、应急后续

      1、库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中心”负责人组织各部室及相关人员,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制定库房修复等恢复工作方案(重大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的恢复、修复方案需经市红会批准)。

      2、由库房所属部室负责人组织损失情况登记,相关部室协助现场清理。备灾物资、代管物资等损失情况,须报市红会相关部门核实确认。

      3、协助市红会以及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对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重大损失的责任事故和失窃案件的调查取证、灾情和事故责任认定。

      4、按照市红会关于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的评估以及仓库重建要求,及时回填仓储物资,恢复物资流转和仓库运行。

      五、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⑴由各部室负责人和库房管理人员、消防管理员组成库房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中心”负责人任组长,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物业负责人任副组长。

      ⑵“应急小组”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预案”,以保证其有效性、可操作性。

      ⑶综合办公室根据本“预案”,会同培训保障部,每年组织“中心”全体人员进行仓库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演练。

      ⑷个人参加仓库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及相关培训(演练),纳入季度绩效考核。

      2、物资设施保障

      ⑴各个库房内配备防盗门窗、灭火器材;

      ⑵档案仓库、备灾物资仓库配备防火门、烟感报警器;

      ⑶地处底楼的仓库配置防汛档板及沙袋;

      ⑷配置临时仓库帐篷以及仓储物资临时转移所需的仓板、油布等应急物品以及抽水机、流风机等救灾设备;

      指定专人负责以上应急物资的保管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开展。

      3、通信保障

      在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整个处理阶段,“中心”及各部室负责人、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发布日期:2015/8/28 9: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