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赈灾救助物资管理规程(2016年6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赈灾救助物资(以下简称“救灾物资”)的管理,根据上海市红十字会《赈灾救助物资管理办法》以及《备灾救灾物资库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结合上海市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主要来源

(一)自行采购物资:

1、财政资金采购:通过申请财政年度专项预算资金,按照财政资金使用规定采购的救灾物资。

2、人道救助资金采购:使用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采购的救灾物资。

(二)社会捐赠物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的物资。

(三)调拨物资:由市红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调拨的物资。

(四)转交物资:由海关转交市红会的罚没物资。

第二章    入库管理

第三条  入库交接

“中心”严格执行“指南”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开展救灾物资接收、抽检、入库、登记工作。

物资管理部负责仓储物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库管人员”)接到市红会下达的“物资入库通知”(附表1)后的2个工作日内,与供(交)货方联系,确认物资数量、规格;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物资包装形式、批次体量及装卸要求等事项。

若需自行提货的,由采购人员(或库管人员)根据物资批次体量,计算运输吨位及所需车辆数,并预定提货车辆,现场提货。

第四条  单据核对

物资到达后,采购人员、财务记账人员(以下简称“财务人员”)、库管人员应对照原始单据(采购任务书、物资调拨单、捐赠协议、配送单、出库单等)以及市红会下达的“物资入库通知”,核对物资是否相符。食品、药品等特殊物资还必须核对批次、保质期、合格证、批件等证明。

第五条  质量抽验

采购人员、库管人员应在装(卸)货过程中,对物资名称、数量进行核对、清点,对外包装进行检查;并按照“指南”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抽检比例,进行质量抽检,并做好抽验记录(附表2)。

如物资外包装带有少量水渍、尘土等,但未影响内包装及保存状态的,应清洁或翻箱整理后接收入库;如外包装有大量水渍、油污或破损等已影响物资保存达标的,须翻箱整理方可入库;如发现物资破损严重或超过保质期限等无法用于救灾救助的,或数量、质量与采购合同不符合的,应及时联系退(换)货。

第六条  入库登记

库管人员完成物资验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物资入库单”三联单(附表3),第一联由库管人员留存、第二联交财务人员、第三联交市红会赈济部,并做好“出入库台账”(附表4)登记。

财务人员应在收到“物资入库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数量进行复核,登陆“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入库确认。

第三章    出库管理

第七条  发运联系

“中心”严格执行“指南”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开展救灾物资出库、发运(送)工作。

库管人员接到市红会下达的“物资出库通知”(附表5)后,应立即拟订发运日期,通知采购人员、财务人员做好出库准备,并根据出库物资品种及数量、体积,估算运输吨位及所需车辆、仓位、车皮。同时与接收方确认收货地址、提单接收人及相关信息;联系市红会赈济救护部,确认发运监管人员,做好出库发运准备。

采购人员(或库管人员)负责根据拟订的发运日期,联系、协调运输单位,预订车皮(舱位),传真发运申请函(附表6),并提供提货单接收人信息与发运清单(附表7)。

第八条  清点装运

库管人员得知物资的出库日期后,应立即根据出库物资的品种、数量及不同的发运地和车辆安排,会同采购人员拟订装车方案,并做好叉车等装卸设备、工具的检查、准备。

物资出库装运以“安全、规范、高效”为原则,由物资管理部负责人组织实施,由库管人员、财务人员、市红会发运监管人员(即“三方参与”)在装运现场对出库物资进行清点、核对,并签字确认。库管人员应对出库物资进行库存复核。

第九条  运输保障

若物资外包装上无红十字标识,则必须在醒目处粘贴红十字标签。装车完成后,应在车辆的显著位置悬挂“上海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标识。由综合办公室印制“救灾物资通行证明”(附表8),交物资管理部随车押运人员备用。

第十条  交接发运

1、“中心”现场出库交运:出库物资经“三方核对”后,由库管人员与接收人(或市内公路承运人)进行清点交接,确认无误后,双方在“发货点验单”(附表9)上签字。

2、委托铁路(航空)运输:物资管理部应派专人负责随车押运至抵达物资启运点,与铁路(航空)承运商进行交接,确认无误后双方在“发货点验单”上签字。

3、委托铁路(公路)专用集装箱(车皮)运输:物资管理部应安排专人对车皮(集装箱)的封锁拍照留影,并记录车皮号(集装箱号)、封锁号等相关信息。

4、涉及重大灾害定向捐赠物资的发运:按照《上海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物资库管理指南》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心“《赈灾救助物资应急发运规程》规定执行。

5、物资装车发运后,库管人员应在24小时内将发运信息告知接收人,并及时跟踪物资抵达情况,1个月内收讫接收人签收的“物资收据”。

第十一条  记账确认

库管人员在物资发运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具“物资出库单”三联单(附表10),第一联由库管人员留存归档、第二联交财务人员、第三联交市红会赈济部,同时登记“出入库台账”。

财务人员在收到上述“物资出库单”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出库”确认操作;在收到接收人的“物资收据”后,及时完成“送达”确认操作。

第四章    在库管理

第十二条 专人负责

物资仓库及仓储物资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出的,须办理登记手续(附表11)。除库管人员以外的“中心”工作人员、志愿者,在作业完毕后亦不得单独在仓库内逗留。

第十三条 安全措施

非作业日(含作业时人员暂时离岗)库房门窗应关闭上锁,库房窗体应加装防盗铁栅栏和遮光帘。库管人员每天对库内环境及仓储物资进行巡查,确保监控探头功能正常,门窗及防盗设施完好、消防器材在位,物资定位及外观正常,并做好检查记录(附表12)和相关工作日志。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报部门负责人组织处理;情况较为严重的,应报“中心”负责人,一并查勘、评估;涉及失窃的,应及时报案。

一般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并跟踪落实。若因工程需要在库内使用明火的,须报“中心”消防安全员审核,并由库管人员等相关人员到场,放置易燃作业告示牌。

库房内及周边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内严禁吸烟。如发生火情等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中心”《库房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处置,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技防措施

库管人员每天对库内温湿度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和干预。根据库内外温湿度比较,可采取自然通风晾库、开启除湿机等措施,使库内相对湿度保持在70%以下。

库管人员在物资入库和日常检查中,应注意查看外包装是否有虫、鼠害迹象,并有效落实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鼠措施。如有发现,须及时组织翻换箱包,并使用驱虫剂、鼠笼等进行干预。

库管人员每周对各库区保洁除尘一次,确保库内环境符合物资仓储和保存的要求,并做好保洁记录;每次物资出入库以及参观接待、志愿服务等库房开放(或作业)后3个工作日内,由物资管理部负责人组织专项清理,恢复干净整洁的库容库貌。

在每年汛期或连续暴雨,物资管理部负责人应实时关注暴雨、雷电预报,会同相关部门提前组织人员安装防汛挡板、查防渗漏隐患、疏通雨沟水管。当气象台发布橙色预警以上时,应加强库房巡查(至少上午9:00、中午12:00、下午4:00各一次)。预警解除后,及时组织开展库内全面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中心”负责人。

第十五条  标准化管理

“中心”按照赈灾救助物资、市红会代管物资、应急救援队及野战医院演练物资等,对仓储物资实施分库保管。备灾物资集中存放于第三、四仓库、代管物资按委托部门存放于第二仓库、应急救援队及野战医院物资按单元存放于第一、第二仓库、字画等特殊物资存放于专用仓库。

暂存物资或需要整理翻箱后才能上架定位的物资,一般采取堆码放置。采取库内堆码放置的,严格按照“指南”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交错式堆码法,垛与墙、柱、消防设备以及垛与垛的空间,以不影响消防通道与正常作业为标准;因特殊情况,采取库外临时堆码放置的,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加盖油布、提高物资仓板、仓笼、衬垫与地面的距离等。

货架仓储采取插卡式货卡、仓笼或堆垛采取立牌式货卡。库管人员应在物资出入库记账后的2个工作日内,做好仓储货卡信息的更新。每个仓库的“仓储信息汇总表”须与仓储货卡同步更新;在第四仓库设置“仓储物资库位配置”电子屏。

根据市红会《常备救灾物资目录》以及备灾物资储存常量的规定,“中心”就库存赈灾救助物资的动态变化,及时向市红会赈济部提出发放、回填、处理建议,以保障仓储物资的良好品质和有效的物流机制(有保质期的,确保发放时间在保质期前的6个月以上;无保质期的,确保储存年限不大于5年)。

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对于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备灾物资,遵循当年采购当年出库使用的原则,每年11月底由库管人员盘库,如有库存应向市红会赈济部提出物资发放建议。每年年底至次年备灾物资财政专项采购任务下达之前,相关备灾物资的库存量一般保持在储存常量50%即可。

第十六条  信息库及统计管理

库管人员、财务人员按各自分工及时完成信息录入更新和统计工作。库管人员负责实时对“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更新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每月对财务人员制作的物资报表(附表13)进行核对、签字确认。

物资管理部负责人应在每月底,对库存赈灾救助物资及仓库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审核相关统计和记录。每月10日前,由财务人员将上月度物资统计表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市红会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  设备配备与管理

“中心”物资仓库配备叉车、液压车等装卸搬运设备,托盘、仓笼、钢架等仓储设备,温湿度记录仪、除湿机等技防设备,灭火器、监视器等安全设备。

库管人员定期对上述设备进行检查与维护,需专业保养的设备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保养。仓储设备维保应纳入月度工作计划管理,并做好保养记录(附表14)。

第五章    盘点处理

第十八条  仓储物资盘点

库管人员、财务人员应在每月底进行月度物资盘点;在每6月底、12月底,由库管人员、财务人员、市红会赈济部相关人员三方参与,进行半年度仓储物资盘点,并由库管人员拟订书面报告(附表15),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如盘点发现物资数量与账面数量不符,由“中心”负责人组织综合办公室、物资管理部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市红会。库管人员、财务人员应在盘点盈亏处理报告经核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台账与“物资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九条  报废报损申请

盘点或检查过程中若发现物资变质、受损,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报损的,由物资管理部负责人牵头组织报废报损评估,并填写“物资报废处理单”(附表16),报“中心”负责人签发后,报市红会。

因特殊情况,造成批量报废报损的,严格按照《指南》第三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条  实物报废

由“中心”负责人组织综合办公室、物资管理部等,确定报废物资的处置方式和委托处理单位。物资管理部采购人员应提前联系报废物资接收处理单位、委托报废物资运输单位并通知市红会相关部门;采购人员、库管人员按出库要求办理报废物资交接;报废物资的销毁,应由财务人员、库管人员、采购人员(或市红会主管部门监管人员)3人共同参与,并拍照留影、做好记录,与报废物资处理单位开具的“报废处理单据”一并留档。

第六章    作业安全

第二十一条  作业防护

进行物资出(入)库装卸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做好个人防护,非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在作业区逗留。

第二十二条  装卸作业

运输车装卸时,作业人员车上车下要呼应配合;装车时要注意物资数量不漏不错、物资装卸不超不偏,严防倒塌、坠落和亏吨;不同接收地的物资要分车装载,同一接收单位的物资要集中装载。

第二十三条  叉车作业

叉车驾驶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证,且定期接受复训验证。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叉车操作须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定,驾驶前须检查车况,确保正常时方可驾驶;驾驶时须预防物资倾翻,注意操作平稳安全,叉运高度超过2米等情况的,须安排地面协同人员1人,严禁超重、超高、超速行驶;离开叉车前须拉紧手闸,并取下钥匙。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物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未按照上述工作规程操作或发生以下行为的,季度工作绩效考核为不合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1、入库物资数量清点有误或未按规定比例抽验入库物资的;

2、发出(运)物资数量清点有误或出库物资出现缺损的;

3、仓储赈灾救助物资发生遗失、变质或未及时发现,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防范不当或不按规定操作,发生安全事故或工伤的;

5、录入、统计、复核以及维保、报修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6、库房内存放个人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在库内吸烟的。

 


发布日期:2022/12/1 11: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