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救护是红十字运动的起源,是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四项核心任务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红十字组织的七项职责之一,也是中国红十字会“生命工程”的重要内容。我国红十字组织依法开展现场救护及培训工作,经过培训的红十字救护员在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安全生产、普及救护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作出了贡献。
我国属自然灾害多发国家,各种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生产事故时常威胁着人的生命与安全。开展现场群众性初级的救护工作对减少上述伤害而致的死亡和伤残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人们越来越迫切地要求了解和掌握自救互救技能。李岚清副总理曾指出:“红十字会的工作非常重要,红十字会组织的群众性救护活动很好,一是培养助人精神,二是学习卫生救护常识,要大力提倡,进一步普及”。李副总理的指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李副总理的指示精神,落实《中国红十字会2000-2004年工作规划纲要》,大力开展全民参与的救护普及培训,拓宽工作领域,进一步提高红十字会救护整体水平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在有人身伤害事故的现场,就有经过红十字会培训的红十字救护员参加现场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关于“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的宗旨;实现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确定的“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的工作目标;大力开展全民参与的救护普及培训,为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1、2004年前,救护普及人数达到当地人口总数的0.5-1%。在乡镇、街道的每个红十字基层单位有2-3个红十字救护员。
2、扩大培训范围,在现有行业救护培训的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在2004年前再拓展2-3个行业的救护培训。
3、到2004年,在救护工作开展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和一些行业系统中达到每150-300个人中有一名接受过救护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红十字救护员。
4、5年内在省级红十字会建立2-3个全国区域性救护培训基地(依托区域性备灾救灾中心和红十字医疗机构)。
5、加强开展救护工作的指导,规范培训教材。研究制定指导全国不同区域和不同层次的救护培训大纲,实行全国统一的救护培训师资标准及红十字救护员证件。
6、制订总会及地方红十字会在紧急状况下组织红十字救护员配合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护预案。
7、有条件的地方开办以“一老一小”为服务对象的康复机构以及进行残疾儿童的教育和康复等项目。
三、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救护工作是红十字会的传统业务和主要工作之一。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各级红十字会的职责。要全面理解救护工作的含义,它不仅是一般的救护和防病知识的普及,而且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安全生产和红十字社会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加强管理、抓出实效
各级红十字会要有相应的职能部门或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计划和工作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出成效。总会将加强分类指导和检查,定期举办全国或区域性救护工作经验交流会及研讨会,总结经验,发现典型,推动工作。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红十字会专职人员要给予奖励,推动救护工作全面发展。
(三)加强同政府及其它组织的协调与合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工作应予以支持。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及情况沟通,争取支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要协调有关团体和组织,深入社区开展卫生救护知识的普及,促使普及救护知识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同其它组织的合作,争取共同发展。
(四)严格规范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总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要积极建立救护培训基地,发挥指导和辐射作用。省级红十字会要特别重视师资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稳固的师资队伍。地市级以下红十字会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分级管理。各级红十字会要按总会要求做到四统一,即: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考核发证。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方面发挥现场急救的作用。
(五)加大宣传和传播人道主义精神的力度
各级红十字会要注重救护工作的宣传,注意把开展救护培训同传播人道主义精神、同发展和壮大红十字组织、同职业培训、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通过举办救护培训,扩大红十字会的影响,提高红十字会的声誉。
(六)加强与有关国家红十字会的合作与交往,及时吸取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提高救护培训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