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小百科(3)

    【释义】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员、志愿服务和青少年工作的规定。

    一、关于个人参加红十字会的原则规定

    (一)国籍原则

    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规定,只有中国公民才可以加入中国红十字会。因此,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自然人是不能参加中国红十字会并成为会员的,但可以作为红十字会的志愿者。

    (二)无歧视原则

    不受歧视的权利要求社会不能因年龄、性别、种族或肤色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红十字会法规定,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这样规定,也符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以下简称“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中的普遍原则。

    (三)承担义务原则

    “义务”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1)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2)道德上应尽的责任;(3)不要报酬。作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会费,体现了会员的一种义务,体现了会员与团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四)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宪法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一方面是保护公民组织社会团体的自由;另一方面是保护公民参加社会团体的自由。

    红十字会法规定了加入红十字会人员的条件,既符合我国宪法基本原则,也符合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要求,在法律上保证了红十字会组织的合法性以及会员的合法性。

    二、关于团体会员的规定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的实践,本次法律修订增加了团体会员的表述。团体会员单位确定为:“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规定了参加的基本方式是“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该条对中国红十字会推进组织建设、扩大社会影响力、社会资源动员力,具有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20世纪初,中国红十字会诞生伊始,就在上海建立了最早的中国红十字会总医院、医学堂等。各地红十字分会也先后建立了数十家红十字医院,为辛亥革命和抗日战争中的人道救助提供了重要支撑。1950年中国红十字会改组后,冠以红十字之名的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以及社区服务站等大量出现,团体会员单位不断增多,极大地促进了红十字事业的发展。

    本次法律修订中增加了这一条规定,为规范和推进各级红十字组织开展“团体会员”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三、关于国家鼓励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主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这是本次法律修订增加的条款。

    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的“志愿服务”是指:本运动是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好处。红十字志愿服务除了具有志愿服务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参与人道救助而不期望从中获得任何好处,甚至献出自己生命的崇高精神境界。淞沪抗战和抗日战争期间,有许多中国红十字志愿者为救护伤病员而牺牲;也有白求恩这样的国际援华红十字志愿者献出生命。近年来,红十字志愿者在武装冲突地区开展人道工作而市区生命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二是以人道救助为核心,围绕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而开展志愿服务。中国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自20世纪50年代起全面展开,结合爱国卫生运动、伤兵救治、日侨回国、战俘遣返、难民安置、查人转信、卫生救护、灾害救援等开展了许多志愿服务。

    三是倡导社会新风尚,人道救助与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工作紧密相连。有相当一部分红十字志愿者还具有直接作为“捐献”者的鲜明特点,他们是中国红十字志愿者中的一个特殊的生力军。

    四是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自然人”没有国籍的限制,涵盖了一切作为个体存在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涵盖了所有组织形态。这使得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四、关于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规定

    这是本次法律修订增加的条款。

    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吸收青少年参加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中国红十字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第六条(7)规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鼓励和协调各国红十字会交流关于对儿童和青年进行人道主义国际理想教育以及发展各国青少年之间的友好关系”。《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十二条明确要求,“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第十一条提出要“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两岸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助,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独特作用。”在中国红十字会的历史上,青少年也始终是一支重要力量。

    在红十字会法修订中,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将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人口卫生体育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第一版。


最后更新:2018/1/17 14: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