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发布工作,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由会党组统一领导。综合办公室负责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的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信息传播部负责本会信息的收集、编辑、发布、更新。其他各部室(单位)负责提供履职中形成的、可公开的信息材料。
第三条 信息公开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历史沿革、组织属性、宗旨原则、主要职能、标志标识等;
(二)治理信息:包括管理层信息、理事会决策、监事会报告、部门机构、组织网络、会员信息、法规政策、规章制度、联系方式等;
(三)业务信息:包括公开募捐、社会捐赠、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培训、人道救助工作、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无偿献血的宣传、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器官)捐献、青少年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国际国内交流交往等;
(四)财务信息:包括预算决算、审计报告、项目收支、招标采购等;
(五)其他信息:其他有关本会的信息等。
第四条 信息公开方式
(一)自有平台:《上海红十字》、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抖音等。
(二)其他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行业信息平台、社会媒体等。
第五条 信息公开流程
(一)信息报送实行逐级审核制度。
(二)各部室(单位)形成的公开信息,由部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会长审定。其中,日常业务工作、活动、会议等一般信息,送信息传播部发布;政策调整、重大事件、综合信息、深度报道、新闻统发稿等重要信息,送信息传播部会审后,依次报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会长和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审定签发。
(三)报送的信息须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本一并递交,有照片或视频的应一并递交,并注明标题。
第六条 信息公开要求
(一)专人负责。各部室(单位)至少确定一名信息员,规范信息采编、报送工作流程,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性、连续性。
(二)注重时效。一般信息各部室(单位)应在事发3天内形成信息材料并完成报送流程;重大事件、应急事件应在当天形成信息材料,当天或次日完成审核、发布。
(三)真实准确。报送信息要符合实际,实事求是。涉及的相关案例、数据、事件、人物等,要调查核实,并经当事人同意,做到真实有据、尊重隐私。
(四)全面客观。报送的信息要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能够真实反映红十字工作的重要情况、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体现红十字工作动态、特色和水平。
第七条 信息公开申请
综合办公室负责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商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可公开的信息,由综合办公室回复申请人或单位(组织);如需向社会公布的信息,由信息传播部发布。
第八条 不宜公开的信息
(一)尚在讨论、制订中的方案、规定、意见;
(二)本会机关涉及内部的组织、人事、财务信息;
(三)尚在处理中的事件;
(四)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五)其他不宜公开或涉密的信息。
第九条 各区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市级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高校红十字会等的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