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服务类

(一)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答: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记账结算。在办理住院时,请将“医疗证”交入院处(转诊的需同时提交有效转诊单),出院时,符合少儿住院互助基金规定的费用由医院记账结算。医院记账结算期限为出院后的3个月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结算的权利。跨学年度住院的连续参保人员,应在住院时间超过3个月或住院费用达到规定金额后按学年度分别结算,即先结算上一学年度医疗费用,出院时结算当学年度医疗费用,否则可能发生上一学年度住院费用因未及时结算而无法享受互助基金支付待遇的情况。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重残人员,先在医院记账结算城乡居民医保部分费用,然后在出院后的3个月内,凭相关材料到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所在地的区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互助基金部分费用,逾期则视为放弃报销的权利。

    参加异地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如在本市互助基金定点医院持卡直接结算异地城乡居民医保部分费用,互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请在出院后的3个月内,凭相关材料到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所在地的区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逾期则视为放弃报销的权利。

(二)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大病、罕见病等专科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答:专科门诊医疗费用采用零星报销制,即由参保人先自费结账,然后在就诊后的3个月内,凭相关材料到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所在地的区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逾期则视为放弃报销的权利。

(三)新生儿时期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答:新生儿患病住院后,符合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划区定点医疗规定,在定点医院设立的新生儿病房或儿科病房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新生儿须先办妥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参保手续,然后按以下情况结算:

    1.如出院前已办妥城乡居民医保、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参保手续的,可凭医疗证(转诊的需同时提交有效转诊单),在医院记账结算(部分人员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传递延迟,可能隔月才能记账结算)。

    2.未在医院记账结算的,于出院后的3个月内,到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参保所在地的区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零星报销,逾期则视为放弃报销的权利。

(四)办理零星报销时,需携带哪些材料?

    答:按以下不同的费用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1.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

    ⑴医疗证(原件);

    ⑵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⑶医疗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下称电子票据)打印件;

    ⑷医疗费明细清单(原件和复印件),或电子明细清单打印件;异地医保持卡直接结算人员同时提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

    ⑸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报销新生儿住院费用需提供);

    ⑹《上海银行》普通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可为患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如为监护人的,须出示关系证明);

    ⑺办理人身份证。

    2.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大病、罕见病专科门诊医疗费用:

    ⑴医疗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电子票据打印件;

    ⑵医疗费明细清单(原件和复印件),或电子明细清单打印件;

    ⑶《就医记录册》和病史页复印件,检查、化验等报告(原件和复印件):病史医嘱、医疗费收据、药品明细及检查化验报告,三者间须一致,缺一不可,如有缺失,相关费用则不予受理报销;

    ⑷《上海银行》普通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首次报销时需提供;可为患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如为监护人的,须出示关系证明);

    ⑸办理人身份证。

    3.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

    ⑴医疗证(原件)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凭证(如参保凭证遗失,须提供身份证明);

    ⑵外省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急诊住院的提供入院当天的急诊就诊病史和挂号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非急诊住院的提供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凭证;

    ⑶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⑷医疗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电子票据打印件;

    ⑸医疗费明细清单(原件和复印件),或电子明细清单打印件;

    ⑹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报销新生儿住院费用需提供);

    ⑺《上海银行》普通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可为患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如为监护人的,须出示关系证明);

    ⑻办理人身份证。

    上述材料如有电子证照的,可出示电子证照作为审核的原件。

(五)医疗证遗失了怎么办?

    答:医疗证遗失,需办理补证手续。参保者可凭身份证明,到所属区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补证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补证费10元(参保时享受个人缴费政府资助人员可免交补证费)。补证后继续享受基金待遇。材料齐全的,补证手续可当场办结。

(六)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哪里?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市和各区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地址和电话如下:

单位

地址

电话

邮编

上海市

北京西路1465号(至2023年9月30日止)

浦东南路3500号(2023年10月起)

52122999

200040

 

200125

黄浦区

河南南路288号1楼区豫园街道事务受理中心104室

63280410

200010

徐汇区

天钥桥路380弄2-2临

64873827

200030

长宁区

长宁路895号一楼(原宁都宾馆,近定西路)

52064613

200050

静安区

中华新路469号三楼308室

56389726、62521077

200070

普陀区

曹杨路510号11楼

62441118转1115

200063

虹口区

玉田路222号一楼

65451463

200092

杨浦区

济宁路252号-1(接待窗口)

65100263、25033614

200082

闵行区

莘谭路408号南楼一楼大厅

64926562

201199

宝山区

友谊支路238号

36071806、36071807

201999

嘉定区

洪德路136号

59530302

201821

浦东新区

耀元路288弄11号

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50342784

58000826

 

200136

201399

 

奉贤区

南桥镇江海路363号底楼

57194622

201499

松江区

乐都西路867号-871号4号楼2楼综合窗口

57823738

201600

金山区

龙山路555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区(11-12号窗口)

57970058

200540

青浦区

公园东路1155号1幢4楼465室

69735523

201700

崇明区

城桥镇一江山路616号

59613837

202150

(七)有哪些途径可以咨询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答:可以登录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ybj.sh.gov.cn/)查询,或拨打医保咨询服务热线12393或12345进行咨询。


最后更新:2023/8/29 9: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