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捐赠者可凭捐赠收据,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4号文件精神,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注:具体政策可以点击上海市红十字会网站“普法传播”及“政策文件”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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