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红会】上海市乡镇、街道开展红十字工作办法(2003年8月19日)

(经2003年8月19日上海市红十字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乡镇、街道红十字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乡镇、街道红十字会的性质

      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是本市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乡镇、街道红十字会的组织形式

      乡镇、街道红十字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及理事若干人组成(可参照区县红十字会理事会的组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接受上级红十字会业务指导,并负责辖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红十字组织开展人道救助工作。

      居委会、村委会红十字会是上海市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由会长一人、副会长及理事若干人组成。

      居委会、村委会所属居民小组、村民小组,建立红十字会员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二名。

      三、乡镇、街道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

      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2、开展群众性现场初级急救、居家护理、家庭保健与安全知识的普及培训工作;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初级急救;

      3、建立“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开展帮困救助工作;

      4、开展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组织动员工作;开展遗体捐献的宣传,发放遗体捐献登记表,加强与登记者的联络工作;

      5、做好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的发展,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6、做好本地区居(村)委会红十字卫生站(室)的巩固、发展工作,使其成为社区红十字服务活动场所;

      7、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8、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红十字会委托的有关事宜。

      居委会、村委会红十字会要做到: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开展群众性现场初级急救、居家护理、家庭保健与安全知识的普及培训工作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进行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开展遗体捐献的宣传、发放遗体捐献登记表及有关咨询工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领域社区服务活动;完成上级红十字会布置的任务。

      四、会员

      参加红十字会由本人申请,经基层红十字会批准,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登记入册,缴纳会费,发给会员证、章,方确认其会员资格。

      会员有退会自由(参照《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第二十一条执行)。

      会员应积极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活动,自愿缴纳会费,一年一次。有工资收入的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人民币不低于5元;没有工资收入的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元。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基层红十字会将收到会费总数的20%上缴乡镇、街道红十字会,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将收到会费总数的30%上缴区县红十字会。

      五、乡镇、街道红十字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1、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的拨款;

      3、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献的款物;

      4、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居委会、村委会红十字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及乡镇、街道红十字会的补助。

      六、本办法经上海市红十字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时同。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红十字会。


最后更新:2012/7/31 1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