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红会】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修正案(经2023年10月25日上海市红十字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红十字会工作,促进上海市红 十字事业发展,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组织规程。 

第二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是中国共 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国际红 十字运动的成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

第三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坚持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 字精神,坚持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类 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指导下,发展同国内外地方红十字会 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上海市红十字会积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红十字事业的协同发展。

第五条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在同级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的支持、资助、监督、保障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区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法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七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下级红十字 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 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

第八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市、区红十字会对红十字事业作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照有关 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组 织

第十条 本市各级红十字组织包括市、区、乡镇、街道红十 字会,以及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建立的基层红十字组织。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依据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履行职责。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基本职责是: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和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服务总站和红十字服务 站,并配备专业工作力量。

第十一条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 级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 市、区、乡镇、街道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三分 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会议有效。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红十字会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区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人数和构成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 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区、乡镇、街道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可参照市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二、修改红十字会组织规程;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五、讨论决定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其决议,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有效;理事会决议由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必要时可以通信方式召开理事会。

市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130人,区红十字会 理事会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40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理事会 理事人数按会员人数自行决定,理事中基层一线代表的比例不少于60%。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三、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四、审议、通过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五、审定同级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 作;六、审定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组成方案;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在同级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根 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有效。常务理事会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数30人左右;区、乡镇、街 道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数自行确定。常务理事中基层一线 代表的比例不少于50%。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提出修改组织规程的议案;

二、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

三、审议同级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四、审议下一届代表组成方案、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方案;

五、聘请名誉理事以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市、区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 (简称 “执委会”) 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3名及以上常务理事组成。执委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常务副会长任执委会主任并担任本级红十字会机关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委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 持同级红十字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三)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四)管理本级人道救助基金; (五)承担本级红十字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六)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七)聘请顾问、授予荣誉会员;(八)批准成立或撤并专业工作委员会; (九)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有效。监事会决议由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市红十字会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等5-7人组成;区、 乡镇街道红十字会监事会的组成人数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职责:(一)推选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委会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红十字会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开展工作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执委会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执委会会议,有 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每年向理事会、执委会通 报监督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名誉会长一般由当地主要领导担任。名誉会长1-2人、名誉副会长若干名。市、 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会长由同级现职领导担任,其工作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市、区红十字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专兼职副会 长若干名,秘书长1人。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聘请热心于红十字事业并作出 贡献的有关领导和社会著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名誉理事由同级 常务理事会聘请,任期与常务理事会同期,可以续聘。

第二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执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组 织、中小学、中专职技校、高校、赈济、冠名医疗机构、志愿服 务、培训、社区、遗体 (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理论研 究和知识传播等专业工作委员会,,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区红 十字会参照执行。

第三章 会员与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可以申请自愿加入红十字会。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 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 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 字会批准,报市、区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和徽章,方确认 其会员资格。申请团体会员须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区红十字会审核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和标牌,方确认其团体会员资格。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三)完成红十字组织交办的任务;

(四)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照 《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八条 会员提出转会申请的,由转出红十字会出具转会证明,至转入红十字会办理转入手续;会员所在单位发生合并 或撤销等情况,会员应由新成立的红十字会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单位法人的撤销、合并、解散。

会员退会,原批准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核、确认,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团体会员单位退会应收回相应的证书和标牌。

第三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是指在各级红十字会注册,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的自然人。鼓 励和倡导红十字志愿者通过红十字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在各级红十字会登记,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以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为宗旨的志愿服务队伍或者志愿服务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考核和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等。

第四章法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组织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会徽和会旗。

第三十二条 市、区红十字会应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专户;对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上海市红十字会募集和接受捐赠办法》《上海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红十字会以及各基层红十字组织可以在上级红十字会人道基金账簿中设立专项,也可以在本单位(独立法人单位)的账簿上设立人道基金专项,专款专用,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对会费的使用,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规程经上海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市人民政府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上海市红十字会。


最后更新:2023/12/19 17: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