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是否可以募集社会物资?

      答:上海市红十字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在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等人道救助工作中,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并根据捐赠方的捐赠款、捐赠物品及相关凭证,在验收后依法开具捐赠收据(凭此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暂行办法通知》财税【2001】152号的精神,申请减免税)。

      上海市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物品(财产)进行变卖、拍卖、慈善义卖等(捐赠方在捐赠协议中注明不同意的除外),变现的善款将全部用于与捐赠者意愿相一致的人道工作。

      上海市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是上海市红十字会下设专营救灾备灾物资接受、管理、发运的机构,受上海市红十字会委托,按照“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对捐赠物品实行验收、保管、发送;在发生重大灾害时,可直接接收包括棉被、帐篷、御寒服装等常用赈灾物资的捐赠。
 


发布日期:2013/5/22 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