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标形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方式

概念

适用条件

特点

供应商范围

采购对象

采购时间

公开招标

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公开招标限额详见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

程序复杂、规模大、竞争性强

不限定

不限定

较长

邀请招标

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随机选择若干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采购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有限、招标工作量相对较轻

有选择

来源于有限范围

较长

竞争性谈判

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灵活、协商性强

有选择

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或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较短

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人只向一家供应商进行采购的一种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竞争性差

唯一

来源唯一或满足配套

较短

询价

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而且一般采购金额较小。

程序简单、方便快捷、竞争性较强

不限定或有选择

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较短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为适应不同情况下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采购方式。

 

 

 

 

 

 


发布日期:2013/6/4 13: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