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捐赠一般由捐赠人指定特定救灾或者救助项目的捐赠资金,须以项目捐赠意愿或《定向捐款协议书》为实施依据。
包含以下几类定向捐款:
1、单位捐赠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个人捐赠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捐赠者可直接在上海市红十字会公示的接受募捐项目中选择捐赠项目。上海市红十字会在接收此类定向捐赠时,直接在出具的捐赠收据中注明其定向捐赠的项目名称,不再另行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
2、单位一次性捐赠超过10万(含10万)元人民币、个人捐赠超过3万(含3万)元人民币的,且捐赠者在上海市红十字会已公布人道救助项目以外已有明确特定受助方的(地区、单位、个人),上海市红十字会可根据其捐赠意向和相关政策制度,在与受助方确认后,与捐赠者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
3、捐赠者一次捐款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愿与上海市红十字会协商设立经常性特定救助项目的,须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并可对所设项目予以命名、共同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4、捐赠者一次捐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且愿与上海市红十字会协商设立不动本金、只用增值部分进行救助的经常性专项救助特种基金,须签订《特种捐款及使用协议书》,可对所设项目予以命名、共同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5、凡是根据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重大灾害公告而开展的定向赈灾募捐,上海市红十字会一般在接受捐赠、出具捐赠收据时注明特定的赈灾名称,不再另外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
6、捐助博爱小学且一次捐赠款项不低于50万元的建设项目和捐助博爱卫生院等且一次捐赠款项不低于3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上海市红十字会商捐赠方和受益方,三方确认具体的建设项目后,捐赠方须事先与上海市红十字会订立《定向援建协议书》。捐赠协议一旦建立,除不可抗力外,各方均不得擅自改变援建地区及援建方案。捐赠者如需要对援建项目(建筑物)命名的,须列入协议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命名:地名+捐赠单位名称或人名(简称、谐音)+“博爱”+援建项目(建筑物)名称。项目建设完成后,捐赠者需要赴援建地区实地查看的,其交通费、食宿费等均由捐赠者自理,上海市红十字会有责任协助联系当地红十字会(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